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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三)预防、预报、预警
  1、各级政府要统一布署、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对所有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凡是有条件进行治理的应立即落实治理措施进行治理;暂时没有条件治理的,也要制定治理规划,并应针对可能的诱发因素采取简易应急工程措施和防范措施,以遏制、减缓险情。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
  2、做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险情预报工作。预报分三级:
  一般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没有明显异变情况者;
  异变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者;
  临界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异变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或其他明显征兆者。
  各级业务部门要相互配合,迅速建立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局、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当前水情、雨情和汛情,为地质灾害预防提供参考和建议。汛期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共同发布,实行重要险情实时预报、通报,一般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县(区)、乡(镇、场)政府要专门落实具体监测、预报责任人,并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报告。
  3、异变级、临界级预报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一步调查论证。对确认进入危险阶段者,要根据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规模、地域重要性及危害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在地质灾害危险点一定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预警制度,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要落实预警组织和责任人,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报告。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四)应急准备、避险和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后,灾发地各级政府要立即按《抚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抚府办字[2005]143号)要求,启动相对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统一部署应急避险和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1、对预警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加强监测和防范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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