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一核制的内容
“一审一核”制就是行政审批机关授权本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一般工作人员对行政申请受理、审查,中心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审核决定并直接签发的审批制度。
二、一审一核制的适用范围
“一审一核”制适用于行政许可部门(单位)部分许可事项和所有非许可审批事项(详见附件二)。“一审一核”制既包括书面形式的审查和审核,也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对确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事项,不列入“一审一核”制范围。
三、一审一核制的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的原则。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充分授权本单位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由窗口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二)权责一致原则。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窗口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促进窗口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三)人员相对固定原则。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四、审查员、核准员的基本条件和授权
(一)审查员、核准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法律知识,熟悉和精通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原则选用。
(二)审查员、核准员需经市行政审批部门任用后方可上岗,并明确授权范围和任用期。审查员、核准员任用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任用。任用期间如无过失或无过错,不得无故调离该岗位。
五、审查员、核准员的工作职责
(一)审查员工作职责: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在授权范围内对审批事项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审,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草拟文件稿或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受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初审事项和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核准员工作职责:依法审核审查员报送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核意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行政审批疑难事项的处置
行政审批疑难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需要提交委(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需专家论证和多个部门协调的审批事项以及其它难以把握的重大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不纳入一审一核制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