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的意见》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7〕53号)
市政府各部门:
《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的意见》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市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
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是指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部门,确定行政许可首席代表并委托相应权限,由其代表所属部门直接在服务窗口履行本部门授权范围内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以提高办事效率的工作制度。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是解决审批窗口运行质量不高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审批部门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提升我市对外服务形象的重要举措。为此,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设立审批首席代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今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要求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告公示、检测检疫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不适宜授权的除外),都应由该部门委任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其中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也应由首席代表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首席代表履职责任依法由委托机关承担。
二、首席代表的主要工作职责
首席代表作为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人,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授权范围,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窗口和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
(二)负责对部门授权窗口的即办件现场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协调和督促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参加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议,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对需上报上一级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审批、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