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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十一五”期间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资金筹集
  国办发[2006]79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的资金投入。
  (一)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村村通”卫星平台建设,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全国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给予一定补助。
  (二)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落实修复“村村通”设施资金。
  (三)省、市、县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
  (四)县、乡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转播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播电视、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切实把做好“村村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和发动。“村村通”工程是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政治工程,是保障农民群众享受基本文化权益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村村通”工作,多次对做好这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村村通”工作的重要性,在全社会特别是广电系统内进行一次思想再发动、再动员,切实增强做好“村村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政策,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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