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免除农工承包口粮田的土地承包费。全免的土地承包费必须是农工承包的口粮田并剔除生产性经营费用后的土地承包费,享受免除土地承包费的人员为本农场职工和长期移民。已经收取06、07年口粮田部分的土地承包费要按规定的标准退补给农工。退补的标准按每亩口粮田不超过120元执行,未收取的不退补,收取标准低于120元的据实退补,超过120元的按120元退补。退补的土地承包费不包括农工自身受益的社保缴费。此项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落实国有农场的社会保险政策。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4号)精神,认真落实国有农场的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农垦企业农工分配缴费田后,按每亩每年300元的缴费标准,即个人缴费年600元、单位缴费年600元,4亩缴费田每年共1200元用以承担养老保险缴费。农垦企业因土地分配达不到人均单位2亩缴费田形成的养老保险缴费差额,由财政安排给农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农工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退回个人和单位缴费田。实行“两田制”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现行政策规定认真核定参保人员资格,核算农场和职工每个缴费年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通知单及时告知农场和参保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有关人员的资格、缴费基数、工龄、待遇审核工作,力争2008年将符合规定的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省财政对2004年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农垦企业参保职工按年1800元的标准,补助给社保经办机构。
(四)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尽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小学校、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和兴办的医院应于2008年底前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对学校的分离,一是采取一次性整体移交;二是2005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列入移交范围;三是在编不在岗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方式,调剂到本地缺编的农场分离学校和其他农村中小学任教;四是挂编、停薪留职、请长假人员以及代课老师、临时借用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五是离退休人员均列入移交范围;六是移交后,移交人员享受学校所在县(区)同类教师同等待遇;七是参照以往政策妥善做好不符合移交条件的未转编民办教师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