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农工社会保障。一是通过分配缴费田缴交养老保险费。按标准分配口粮田后,再按正式农工每人4亩耕地(2亩个人、2亩单位)的标准分配缴费田,二是对尚未参保的农垦企业正式职工(包括已正常退休人员),经社保机构审核,可按现行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对农林水职工暂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一要和“两田制”相衔接,按标准分配缴费田,作为个人和单位的缴费积累;二要和今后国家出台的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四是对国有农场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五是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职工,省财政将全额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五)精简农场机构和人员。一是将场办工商企业重新登记为独立的一级法人,通过股份制改造和租赁、拍卖等办法,推进场办企业改制;将场办非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并实行改制。二是减少管理层次,由原三级或四级管理改为总场、生产大队(分场)两级管理。三是按自愿原则分离“场带村”。
(六)清理规范对农工的收费。一是严格控制和清理面向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确需保留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二是生产性经营收费,应按照受益水平和实际支出合理确定,由受益农工自理,但不准搭车收费。三是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可参照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为支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国有农场免除土地承包费、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予以适当补助。对免除土地承包费的补助,直接分配到国有农场;对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下划到当地财政,未完成分离任务的下达到农场;对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下拨到各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操作办法和时间要求
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区)管理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县(区)组织实施,市管的农科所、林科所、水产场、农场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总的时间要求是:11月上旬全面部署实施;12月下旬检查验收,总结评比。
(一)按省定标准做好口粮田、缴费田和经营田的区分工作。现已分配口粮田且在1亩左右的维持现有格局,不足1亩的予以补差,超过的调减,未分配的尽快分配,对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也要按标准分配口粮田。同时,给在职职工分配缴费田,原则上每人4亩(个人2亩、单位2亩)。口粮田和缴费田以水田为准,果园、茶园、林地、水面等其他地类可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折算。对“场带村”的集体耕地,稳定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实行“两田制”。此项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