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抚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精神,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把握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
总的原则是凡属国有性质的农林渔场均应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监狱劳改农场、国有农渔场(包括良种场、水产场、农科所)等。我市目前共有各类农林场102个,其中农场62个,林场40个。这些国有农场既有市属农渔场,也有县、乡属农林场,涉及农业、农垦、林业、外事侨务、司法等部门。
二、严格落实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全省从2005年开始取消了农业税和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全部予以取消。
(二)全面免除农工土地承包费。一是对农场的土地实行“两田制”改革。以农工家庭人口(包括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为基数,按照人均1亩的标准确定并分配(不含退休职工)口粮田,其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以在职农工为基数,按人均4亩的标准分配缴费田(其中:个人2亩、单位2亩),专项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将剩余土地作为农场的经营田,实行招标承包,租赁经营。二是从2006年起,全面免除农工承担的包括类似“乡镇五统筹费”在内的土地承包费。三是按规定将已经收取06、07年口粮田部分的土地承包费退补给农工。
(三)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是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小学校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转,在编教职工符合条件的整体移交。二是国有农场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编人员整体移交。三是国有农场兴办的医院和编制内的医务人员实行与农场剥离,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经整合后按乡镇卫生院模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