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分级、分类进行。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对设区市和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市级、县(区)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培训普查员。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做好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全市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等。
市和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核查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