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查处,从严追究非法生产责任
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一律没收非法所得。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吊销证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的;
(2)烟花爆竹原材料公司向无合法手续的个人或单位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的;
(3)生产企业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转售烟花爆竹原材料或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购销审批手续的;
(4)生产企业发放带药半成品或收购非法生产的引线、引饼、散鞭等半成品和产成品的;
(5)生产企业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提供产品销售证件的;
(6)生产企业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购进生产用半成品或原材料的;
(7)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
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一律予以取缔。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一经发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坚决收缴并销毁生产烟花爆竹的设施、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第(1)、(5)、(6)、(7)项的,依照《
安全生产法》第
84条规定处罚;违反第(2)、(3)、(4)项的,依照《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第
43条规定处罚。
23、安监部门为非法生产企业或家庭作坊提供原材料购买证明的、公安部门向非法生产企业或家庭作坊发放准运证的、供电部门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电力的,将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因此而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落实县、乡、村各级的打非责任。坚决执行打非“三三三制”,对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村委会主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处及时严厉打击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