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经营户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要有安监部门和供销部门共同监制的防伪标志。
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成品销售必须先报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登记,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许可手续。
三、规范生产,堵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管理漏洞
1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在生产车间内组织生产,严禁向家庭作坊非法生产网点发放引饼、散鞭烟花爆竹及半成品。
11、严禁收购非法生产的引线、引饼、散鞭等半成品和产成品。
12、严禁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转售烟花爆竹原材料或提供购买烟花爆竹原材料的有关证件。
13、严禁为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提供产品销售的有关证件。
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管理制度,建立收发台帐并落实专人负责。
(1)企业购进或使用原材料必须经收发员签字,并载明时间、品种、数量及生产企业名称才能入库或发货。
(2)成品出库(销售)必须载明时间、品种、数量,并由经办人签名。
15、县(区)安监部门每半年至少对各生产企业的产品销量和原材料用量进行一次核查。
四、多管齐下,建立打击非法生产长效机制
16、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逐级成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打非”专业队伍,并严格考核。
17、明确部门职责。供销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经营的日常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购买手续的审批和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原材料非法和违规经营销售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8、加强农村供电管理。供电部门一律不准向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提供电力。
19、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公安部门不得向非法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发放烟花爆竹准运证。
20、逐步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引导和鼓励生产企业推广使用机械插引、机械结鞭,提高生产效率,为杜绝生产企业因劳动力短缺而发放带药半成品给家庭作坊和非法生产网点等违规行为创造条件。
21、加大对其它非法渠道的打击力度。对向周边省、市非法购买原材料或为周边省、市非法加工烟花爆竹的,要积极与周边省、市开展联合打非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