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委、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
市、县(区)交通质监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工程监理可由县级交通局负责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监理组应当对项目业主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调动当地“三老”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项目业主的现场质量把关作用。
各地应降低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设计、监理等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尽量减轻配套资金压力。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县(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工程自验,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准备工程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市交通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阶段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划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补助配套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省级配套资金以采用“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给予补助,项目完工验收后,依据验收的工程量,由市交通局报省厅,经审定,由省交通厅在次年度下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下拨县(区)交通局。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应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到位的,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直接扣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应参照省、市管理办法制定具体落实的措施,并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