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市2006年-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
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共同投入我市,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水泥路面补助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省、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抚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交通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稽查征费局、城建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议信息。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履行本县(区)与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