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消防建设与发展2006-2008年规划的通知
(抚府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消防建设与发展2006-2008年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抚州市消防建设与发展2006-2008年规划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7号)和《江西省消防建设与发展2006-2008年规划》,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消防建设与发展的步伐,提高灭火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抚州市消防建设与发展2006-2008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实施“赶超型”发展战略,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推进抚州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消防力量体系建设
1、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按照公安部《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合理布局和建设城市消防站。三年内,完成抚州市消防特勤中队建设,各县(区)均建有消防特勤班,且装备率达100%。
2、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巩固和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鼓励和促进民营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发展。三年内,每个县(区)都要选择一、二个民营企业开展建队试点工作,推广典型经验,加速民营企业消防队伍的发展。
3、发展群众性的消防队。2006年40%、2007年80%、2008年100%的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建立配有人员、车辆、器材、住所、经费的合同制或志愿消防队,其他建制镇2006年100%建立配有消防摩托车、手抬机动泵的志愿或义务消防队;2008年前,全市60%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和城市社区建立配有消防器材的志愿消防队,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三年内,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推行消防保安员制度,在城市街道办事处实行专兼职防火员制度,在乡镇政府实行兼职防火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