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4、由政府组织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造成本高于最高限价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7、公积金扩大贷款覆盖面,降低门槛。对因单位原因,经其职代会同意,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降低缴存比例。但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应给予缴存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8、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对符合支持政策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降至10%。
9、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住房保险一律实行自愿原则。
10、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按中心城区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均价的70%收取,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按购房款总额的1%收取。
五、廉租住房建设办法
(一)建房计划
今后几年,市政府组织建设一定面积的廉租住房。2007年市政府负责建设1万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含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里)。
(二)资金来源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5%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购买,不能挪作他用。
(三)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1、残疾人家庭(持残疾证),家庭收入为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不包括已经进入敬老院人员);
3、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4、夫妻双方无业的居民(年龄在48岁以上),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