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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交易和管理工作,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
  根据《抚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抚州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今后5年,市中心城区(不含上顿渡城区,下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计划为300万平方米,其中计划2007年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为40万平方米。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在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中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同时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今后5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为60万平方米,其中计划2007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8万平方米(含部分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严格控制面积标准,以每套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确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单体设计应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满足居住的基本要求。
  三、确定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市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05年市中心城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401.36元)乘以0.7系数,确定为5881元。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于年内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数量分配
  1、市政府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当年计划总量的50%,每年按照年度计划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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