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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持《施工许可证》等向规划窗口提出规划放、验线申请,规划部门组织项目的放、验线工作。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主办单位为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依法确定施工队伍后,持有关资料到建设窗口申办施工许可。建设部门向申请人发放《抚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材料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见附件5),并告之申请人向相关部门进一步了解有关审批要求及下一步审批流程。
  申请人按要求备齐审批材料后,递交到相关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后,在《签收单》上签字、盖章。建设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签收单》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开具“抚州市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缴费通知单”。同时以抄告单(见附件3)形式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并告知服务中心业务科。
  市消防支队在接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抄告建设窗口,同时告知申请人。
  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到主办窗口,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或协助申请人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大约所需时间抄告建设窗口及服务中心业务科,由服务中心负责催办。
  市建设局综合联审部门的回执意见,并审查申请人已缴规费的收据,若申请人申报手续齐全,市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将审批结果报服务中心业务科。
  (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备案。建设局在接到申请人要求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受理,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综合验收涉及部门发出综合验收抄告单,确定验收日期并组织验收。相关单位的验收意见以综合验收抄告单回执形式反馈建设窗口,同时送达竣工备案所需材料,由建设窗口汇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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