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在接到抄告单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环评预审,向规划窗口反馈信息。若可行,则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环评批复(环境影响小的当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告知申请人,向规划窗口返回抄告单回执(见附件4)。
国土部门在接到抄告单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规划窗口返回抄告单回执。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好办理“建设用地许可和建设项目供地”的资料准备。
水利部门在接到抄告单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及图纸之日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取水、涉河建筑、水土保持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向规划窗口返回抄告单回执。
其它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窗口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规划窗口返回抄告单回执。
规划局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规划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通知书》,同时向服务中心业务科反馈信息。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申请人持符合要求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到规划窗口申报,材料齐全的,规划部门6个工作日内提出建筑设计方案初审意见。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筑设计方案,规划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须按要求进行修改。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规划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下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通知书》。
国土部门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后,与建筑设计方案初审同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有异议的及时将意见反馈给规划窗口,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作出整改或调整后,可进入二次审批;无异议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向规划窗口返回抄告单回执。用地范围内存在拆迁补偿及安置的建设项目,国土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建设窗口申办《
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合格后,进行施工图审查,在接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环评批复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建设项目,规划窗口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向服务中心业务科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