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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试行)

抚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试行)
(抚府发〔2007〕8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国家投资项目和金巢开发区工业项目除外),其它建设项目的有关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一单缴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主办单位责任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窗受理。申请人向主办单位申报并联审批事项时,在申报材料齐全后,主办窗口受理登记,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一般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阶段的主办单位是规划局,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的主办单位是建设局。
  (二)抄告相关。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提供各自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根据项目实际,由主办单位确定所涉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同时报服务中心业务科。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或协助申请人上报),并抄告服务中心;对需要集体实地踏勘或会议联审的事项,由主办窗口提出,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踏勘或联合会审。
  (四)一单缴费。由主办窗口统一开具收费单,告知申请人一次性缴交政府建设规费清单内应交费用。
  (五)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申请人材料齐全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批前公示、结果公告、听证、专家评审、政府审批、招投标时间除外)。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到主办窗口,对需要整改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或协助申请人做好)报批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大约所需时间抄告主办窗口和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负责催办。相应阶段的牵头部门综合联审部门回执意见后,在申请人申报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服务中心。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申请人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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