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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抚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抚府发〔2007〕9号)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一、并联审批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登记注册时,对依法需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实行同步审批。其基本要求是: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二、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含私营企业,内、外资各类企业),其经营范围依法需审批的项目。
  三、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企业注册实施行政审批的本市行政职能部门。
  四、并联审批的形式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五、并联审批的步骤
  (一)一窗受理。申请人直接向市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工商局窗口统一受理,向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材料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见附件1),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前置审批的职能部门进一步了解前置审批事项要求及下一步审批流程。
  申请人按要求备齐前置审批材料后,递交到相关的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后,在《签收单》上签字、盖章。工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签收单》后,向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
  (二)抄告相关。工商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在受理当日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见附件3)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同时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
  (三)同步审批。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审核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抄告工商窗口。如审批事项属区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给负责审批事项的部门按期办理。
  依法应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体现场踏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在发出抄告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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