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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廖坊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六条 搞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绿化,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库区内迎水坡面的林地应纳入国家或省级公益林范围,严禁乱砍乱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水库淹没高程以上范围的山地、坡土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涵养水土,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十七条 市廖坊水库管理局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库水质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制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减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水库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水库水质公报。
  第三十九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同意。
  第四十条 限制和压缩在库区内的网箱养殖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未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度汛方案进行调度运行的;
  (三)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或擅自变更养殖范围的;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从事生产的,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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