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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廖坊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应当依法报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 水库采砂、取土实行总量控制。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水库采砂、取土可行性论证报告,拟定年度水库采砂、取土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取土控制总量、采(运)砂船舶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坝、副坝迎水坡一千米范围内、堤防工程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炸石、取土。在无堤防库区范围内,可根据砂石资源情况,经规划报批办证后,再适当开采。
  第三十二条 从事水库采砂要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许可。从事水库采砂、开挖、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砂、取土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并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可进行开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规费。
  水库采砂可在水库库区设置简易码头和吊装设备,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管辖权、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水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进入库区作业的采(运)砂船舶应当先经市廖坊水库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核发的有关船舶、船员证书;进入库区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先经市廖坊水库管理局批准,并办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关船舶、船员证书。
  各类船舶进入库区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水库公安机构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船民证、船舶户牌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船舶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 库区林地要切实抓好封山育林,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盗伐林木破坏植被。林业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库区林地纠纷与有关林业案件的处理。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水库管理、监督、检查中,水利、公安、海事、渔业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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