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的调度运行必须服从省、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源、水量情况确定水资源使用分配方案。取用水库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确保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河流生态用水。
第十六条 对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库管理机构及航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清除令,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七条 水库因汛情需要泄洪,在接到有调试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试命令后,水库管理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下游有关县(区)及部门。
在度汛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水库管理机构的工作,不准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
第四章 工程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市廖坊水库管理局应当加强水库水情、雨情遥测、通讯等自动化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不断提高水库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主坝、副坝、溢洪闸以及输水系统、电站等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对经过监测、检查,达不到标准或者损坏的工程设施,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所需费用除收取电站电费提成维管费外,不足部分纳入市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水库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和相关设施的操作,须由水库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应当依法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主坝、副坝坝体及库区防护堤段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损坏大坝及其通讯、照明、遥测、安全监测等设施;
(二)损坏或搬动护坡石;
(三)种植林木及其它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