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库区防护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至堤内坡脚)、穿堤及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地范围为堤内脚外延20.0m。管理范围外延100m区为保护区范围。
(三)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廖坊水库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库区防护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由南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山林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廖坊水库管理局负责管理。
建设期间已征用的土地、6000亩山林和水库大水面经营权归属市廖坊水库管理局管理;消落区的土地和水库的7个库汊的经营权归属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市廖坊水库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山林和水面的规划。所辖县(区)要制定消落区的土地和库汊使用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兴建小水库和围垦;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捕捞;禁止爆破;
(四)禁止损坏涵闸、电排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五)禁止在泄洪闸、电排站等安全警戒区内下网捕鱼、停靠船只、游泳和进行其他水上作业;
(六)禁止非法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防汛防旱
第十三条 水库防汛抗旱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机构在汛前应认真编制度汛方案,修订防洪预案,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