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制订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执行调度指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拟订水库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四)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水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五)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五条 市水利、公安、环保、渔业、林业、交通、航务(海事、船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区域内各自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沿库区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管理、保护工作。
(一)向人民群众进行遵守相关水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
(三)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消落区的开发、利用、保护;
(四)配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和调处水事纠纷。
第七条 市公安局设立公安水上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水域(含廖坊水库)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宜林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同时大力提倡植树种草,涵养水源,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对在水库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枢纽区管理范围:坝轴线上游250m,下游以消力池边线外推200m,左、右岸上游以库区正常蓄水位65.0m边线外推200m,下游河道边线外推200m所围范围。管理范围外推200m为保护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