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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廖坊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抚州市廖坊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抚府发〔2007〕7号 二○○七年二月一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廖坊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功能,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维护水库生态环境,防治水害,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廖坊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大坝及库区防护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的水域、消落区、库区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条 水库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抗旱和科学规划、综合利用、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廖坊水库管理局依法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和公益性资产、资源的管理,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水库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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