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参保人在本人居住所在地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必须按规定逐级转诊转院,并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前,暂按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售药店定点制度。增加少儿药品目录另行下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医疗补偿和门诊大病医疗补偿相结合的办法,门诊家庭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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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医院级别 │ 起付线 │补偿比例 │ 年度最高补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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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 社区及乡镇医院 │ 100元 │ 60% │1、成年人年度最高补偿3万元。 │
│院医疗│ (一级医院) │ │ │(含门诊医疗补偿金额) │
│ ├──────────┼─────┼─────┤2、未成年人年度最高补偿5万元。 │
│ │ 市、县、区医院 │ 300元 │ 50% │ │
│ │ (含二、三级医院) │ │ │ │
│ ├──────────┼─────┼─────┤ │
│ │ 省级、省外医院 │ 500元 │ 40% │ │
│ │ (指三级医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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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门│ 社区及乡镇医院 │ 100元 │ 70% │ 一类疾病(门诊补偿1000元):│
│诊医疗│ (一级医院) │ │ │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
│ ├──────────┼─────┼─────┤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
│ │ 市、县、区医院 │ 300元 │ 60% │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
│ │ (含二、三级医院) │ │ │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精神病。 │
│ │ │ │ │二类疾病(门诊补偿800元):Ⅲ期 │
│ │ │ │ │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病、慢性肝│
│ │ │ │ │炎、类风湿关节炎、痛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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