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应与市(区)民政局、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资金,各相关部门应按年度拨付到位。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腾出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报建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收;对于服务性收费,应按从低的原则予以优惠;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予税收。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其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准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