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抚府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六水桥、西大街、荆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钟岭等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镇管辖的城区范围。
第三条 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根据本市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