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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为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显现土地资产价值,今后,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
  (三)加强对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管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或容积率,应申请并经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对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行政划拨用地范围的,应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有偿出让;对出让的国有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的,应按国家规定补交不同用途或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差价(属符合要求用于建高层建筑的,按照抚府发[2007]32号文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要先依法予以处罚,再补交土地差价。
  (四)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价出让土地,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五)加强地价及土地出让评估的管理。市城区内的土地基准地价要根据城市发展变化进行修订更新,由市政府每一至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土地出让须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和监督、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让;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则必须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让合同的管理,受让人未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如发现转让双方瞒报、虚报成交价格,提供虚假合同的,则不得为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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