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城区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科学制定土地开发年度供地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依法管理并处置国有土地资产。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收回或收购,改制及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一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必须依法处置,不得利用国有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变相为本单位职工谋取住房利益。
2、改制、破产企业处置国有行政划拨土地资产时,必须将处置的国有土地资产经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一律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公开交易(但涉及破产企业处置抵押和地面有建筑物的土地资产,由清算组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或进入统一产权市场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后,再依法进行公开交易),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3、人民法院判决或执法机关裁定需要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系和沟通,依法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上无建筑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收储;地上有建筑物的,可直接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拍卖。其他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原则上也要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办理,以利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
(一)强化土地有偿使用理念,严格控制行政划拨用地使用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也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出让价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应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