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抚府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整治,依法管理土地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规范,一些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政府土地储备
(一)坚持统一供地,制止多头供地行为。市城区内的土地(不含市政府已授权金巢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的土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一条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统管机制。市城区各类经营性土地、开发性土地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相关配置土地,都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与金巢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保障。
(二)健全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财政拨入、土地收益基金、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资金,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将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含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以及清偿债务作为抵押物处置的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出让土地、闲置土地、未开发土地和需调整使用的土地资产等,全部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一律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再经过适度开发整理,有计划投放市场。为了支持临川区的发展建设,临川区座落在市本级范围内的土地可不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直接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上市交易。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为:原属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原批准用途相应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原属出让国有土地的,按取得该土地出让成本加同期贷款利息和取得土地后的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连续两年以上自行闲置未开发的土地,依法收回。
(三)建立政府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5%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涉及企业改制的出让土地,按财政实际取得的国土收入计提5%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资金的使用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计划,根据签订的收储土地合同,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专项用于支付土地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