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新城市内涵,以宜居聚人气
1.按照“城在林中、水在城中、人在景中”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13579”绿色工程建设,打造中部地区最佳宜居城市。
2.加快宜阳新区建设。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实行有偿划拨,免收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型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3.坚持“便民、规范”的原则,按照城区人口增长规模,适当增加便民服务点数量。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和环卫保洁岗位,优先录用新进城人员。
4.进一步完善公交线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现有公交网线,开拓“三轴五组团”公交线路。使公交线路里程由现在的380公里发展到460公里以上。
5.加大住房供应量,建设高、中、低档住宅,满足不同阶层对住房的需求;继续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推进力度,保障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供应。
(五)做活服务产业,以商贸聚人气
1.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销售额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
2.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1)对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以上。(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原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调整为60万元以上。
3.宜春市范围内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可统一缴税。在宜春市范围内,对跨县市区经营的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采购配置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简便管理模式。
4.对列入国家、本省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工商、税务上给予倾斜。凡落户在宜春中心城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手续过程中,除国家核定的工本费外,免收其他所有费用。
5.鼓励农民进入中心城区务工经商并落户。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农民仍维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允许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自由流转。凡在林改后山林经营权属已落实到户的林农,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仍维持其山林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享受山林经营、管理、受益权益。
6.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其它国内外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新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中心城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在财政支持、土地供应、信贷扶持、职工住房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周边地区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设立总部和建设职工生活区、培训中心等,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减免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