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07年度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核评比办法和各单项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6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2007年度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核评比办法和各单项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遵义市2007年度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评比内容及评分标准(1000分)
(一)完成农业“三增”考核指标的计12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二)完成农业产业化经营(六个一百工程)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计13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三)完成畜牧水产工作各项指标任务的计10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四)完成扶贫开发任务的计9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五)完成农业科技推广任务、农民技术培训任务的计110分。其中,农业科技推广计50分;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计20分;阳光工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计20分;“绿证”培训工作计2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六)完成林业绿化工作任务的计6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七)完成农业综合开发任务计6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八)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和农机化工作任务的计80分,两项分值各4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九)完成小水池建设和沼气池建设任务的计90分。其中小水池建设计40分;沼气池建设计5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十)完成气象服务和农资服务任务的计70分。其中气象服务完成人工影响天气、农经网建设任务计40分;农资服务完成化肥淡季储备、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任务的计30分。
(十一)完成阶段性农业生产和烤烟生产任务的计90分。其中:完成阶段性农业生产计60分;完成烤烟生产任务的计3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综合考核的各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以统计部门统计的年报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未纳入统计年报的,以市直相关部门统计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没有农业综合开发、气象及农资服务和烤烟生产等项目任务的县、区(市),分别按全市该项考核的平均分计入考核总分。气象和农资服务以及烤烟生产不设单项考核奖。
(三)本级财政投入(人头经费除外)与上年持平的不计分,增长1-5个百分点的每个百分点加1分,增长6个百分点以上的每个百分点加2分,加分不超过20分。考核时,以市财政局提供的依据为准。
(四)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核评比由市农办牵头负责。待次年初各项计划任务数据确定出来后,由市农办会同相关部门逐项进行考核评比,综合评分,排列名次上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表彰奖励。
(五)综合考核评比总分在900分以上的县、区(市)方可进入评奖范围。其中前一、二、三名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5万元,其余县、区(市)各奖励3万元。同时,对获奖的县、区(市)党委书记及县、区(市)长、分管副书记、副县、区(市)长给予奖励:获得第一名的每人各奖励0.3万元,第二名的每人各奖励0.25万元,第三名的每人各奖励0.2万元,其余获奖县、区(市)每人各奖励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