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一)特大型(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 (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 (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 (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
1. 特大型(I级)、 大型(Ⅱ级):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通讯中断、灾害性质 难以界定的4小时)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国土资源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2. 中型、小型(Ⅲ级,Ⅳ级):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及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中型以上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应急办和省国土资源厅,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赶赴现场处置。
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接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办。
(二)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