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选举后。认真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当选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引导村(居)民特别是党员积极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4.加强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使选举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市负责培训县、区(市)选举工作人员;县、区(市)负责培训乡(镇、街道)选举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
5.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6.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在换届选举前一个月,各县、区(市)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要组成审计小组,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完成社区整合和并村工作。开展社区整合和并村的县、区(市),务必在选举前一个月完成社区整合和并村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进度不受影响。
(二)选举实施阶段。
1.民主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委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选委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选委会职务,所缺名额从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党支部(党总支)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
2.选民登记。按照《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选民资格,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国家在职干部(下派干部)不应作为选民进行登记。
3.候选人提名。实行“海选”的地方,不提候选人,选民可自荐为竞选人,直接进行选举。一次投票赞成票过半数者,始得当选。如果出现赞成票不过半的情况,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在重新确定的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按差额选举原则再次投票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