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八)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造成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与奖惩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评估和总结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八、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