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警发布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可能引发药品或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二)报告
1.报告
(1)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戒毒等机构发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后,及时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2)事发地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通报
各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引发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险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与事故有关的政府及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Ⅰ级、Ⅱ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同时实行日报告制度。
(3)总结报告。及时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重大药品或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响应程序
(一)Ⅰ、Ⅱ级响应
发生一、二级事件,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以及省药品不良反映监测中心,并同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Ⅰ、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级和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启动预案,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部署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上级要求,监督各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指挥各县、区(市)局对正在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包括原料)进行封存。并于24小时内将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情况汇总上报上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对发生的不良反应要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上报省药品不良反映监测中心。一、二级事件对外的信息发布分别由国家级和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