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8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遵义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防止各种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危害,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中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公众群体健康产生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事发前要采取防范措施,事发后要及时开展抢救事故减员应急行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准确信息,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遵义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应急处理的领导和现场指挥工作,有关部门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在事件处理中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既做到分工明确,又使各方充分协作。尤其在对受害患者的救治中要注意与卫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