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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市)报告的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级有关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市政府。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三)报告制度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级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责任报告人

  (1)各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报告的规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区(市)突发食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事故的初步研判,初步研判结果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应急办)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应急办和市级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应急办和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情况紧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5.初次报告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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