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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三)县级食安应急指挥部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切实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分别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动物疫病等质量安全检测检疫信息。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和市食药监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1.日常监管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商务局、遵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c.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b.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县、区(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应通报各县、区(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c.市级有关单位及县、区(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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