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8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3号)、《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4号)、《
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含我市在内2个以上市 (州、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