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托养服务工作。“十一五”末,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力争建立一所市级托养服务机构,逐步将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纳入托养服务范围。
5、加大全市城乡残疾人康复救助体系建设。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及《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精神,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康复救助政策,整合康复救助资源,规范康复救助行为;贯彻实施河北省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要以城乡各级医疗机构为依托,实施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救助,开展医疗惠民工程,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减免贫困残疾人的挂号、检查、住院治疗费用;扶持和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适当提高对患重大疾病残疾人的救助水平,把残疾人的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治疗、康复诊断和治疗等费用纳入补偿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持证残疾人的参合资金个人部分由政府财政负担。
6、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病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宣传活动;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干预措施;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
7、开展各项康复工作:
(1)做好社区康复工作。贯彻实施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秦政办[2007]78号),指导和管理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专门机构和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建立社区康复队伍,充分利用社区卫生中心(站)、老年之家等场地投入资金或设备建立社区康复站,完善适宜的社区康复设施,将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建设基层卫生工作。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2)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和低视力康复工作。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区(县)”建设;完善低视力康复服务网络,推广低视力康复技术,开展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服务。
(3)健全聋儿康复网络。加强市级语训部建设,巩固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办好基层聋儿家长学校;指导社区、家庭开展康复训练;逐步推广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拓宽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范围。
(4)完善精神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工作模式,在6个县(区)覆盖227.2万人口的地区,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推动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采用工疗、娱乐、日间照料等多种康复手段,努力提高康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