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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七条 18-60岁非从业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80元,财政补助70元。
  第八条 60岁以上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财政补助130元。
  60岁以上低收入家庭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50元。
  第九条 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十条 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开发区参保居民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市以上对县(扩权县除外)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45元。
  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下列人员需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要在每年10-12月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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