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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政[2007]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联席会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冀政函〔2007〕1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分别统筹。市及所辖区(包括开发区)按本实施方案参加市统筹,各县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市区中小学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和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人员,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 18岁以下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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