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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四)擅自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三)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抗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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