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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绿化许可制度》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绿化许可制度》的通知
(秦政[2007]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各有关单位: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绿化许可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绿化许可制度

  为严格制止违反城市总体规划、非法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和非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施工以及种植超高树木的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责任部门的许可,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种物品,严格禁止在已规划为电力建设工程及线路用地的区域突击建房或种植树木等行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申请旧房改(翻)建、扩建时,申请方要与电力线路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电力线路设施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并严格加以遵守。规划部门应在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办理规划手续;土地部门供地时,要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供地;建设部门在上述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办理开工手续。对未经许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擅自施工的建筑,电力、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严肃处理。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时,要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审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及施工日期,并严格加以落实。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施工方负责赔偿。
  四、规划、供电部门不得受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从事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请求,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在供地时,必须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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