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削减化学需氧量
1.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
(1)确保已建减排项目稳定运行。厦门东纶织造有限公司循环经济零排放项目、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厦门台日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等3个减排化学需氧量的已建重点项目(见附件2),必须强化管理,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稳定运行。
(2)确保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厦门聚泰印染企业有限公司、厦门新立印染有限公司、东洲(厦门)纺织有限公司、厦门进雄企业有限公司、青岛啤酒(厦门)有限公司、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等40家重点工业排污单位(见附件3)和厦门新格织造有限公司,必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降低城市污水厂的进水浓度。对“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2003)和相关法律严肃处理;污水超标排放的,依法限期治理并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征收排污费,治理没按期完成的,报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从严从重处罚。
(3)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2008年底前,已公布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通过验收。重点抓好化工、医药、印染、电镀、造纸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大力推广膜技术、硅藻精土、高效絮凝技术等先进实用的循环经济技术,鼓励实施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提高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率。
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
2.生活污水处理
(1)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必须按期建成投运。石渭头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同安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见附件4)。
(2)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配套管网。已建成的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管网不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建设配套的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收集管网。其中,厦门杏林污水处理厂、同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厦门海沧污水处理厂、翔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附件5)。将要扩建的石渭头污水处理厂、同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工作,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成。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
(3)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部分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一级B达标改造,提高污水处理深度。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已建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改造。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4)大力推进中水回用工作
加强中水回用管网和利用设施建设,扩大中水回用范围。完善东部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灌绿地一期工程;继续推进东部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灌绿地二期工程;按照“相对集中、分散处理、方便回用”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2008年开展大嶝污水利用二期工程;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工业区、机关学校和酒店宾馆等,试验推广供水升级和“零排放”模式。
3.推进污水处理的政策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应根据DBJ13-88-2007《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的要求,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运行情况好的污水处理厂给予奖励,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2)实行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同处理效果挂钩。根据闽建城〔2007〕52号文精神,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达标率的,相应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4.继续推进餐厨垃圾回收利用工作
强化对餐厨垃圾的监管,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环保局与市经济发展局、市市政园林局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厦门市餐厨垃圾污染治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2008年出台《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禁止将餐厨垃圾作为牲畜饲料和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禁止随意倾倒餐厨垃圾和裸露存放;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应采用合适工艺、设备自行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回收处理,全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2008年达到80%、2009年达到90%,至2009年底前全市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600吨以上。
二、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一)燃煤电厂
厦门华厦国际电力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厦门国能同集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杏林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新阳热电有限公司、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厦门腾龙热电厂等6个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环保局、市环保局联网的燃煤电厂、热电厂,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见附件6)。
燃煤电厂中属公用燃煤电厂的,还必须与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联网。所有燃煤电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应当符合《
计量法》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燃煤电厂应当立即报告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属公用燃煤电厂的还需报告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并立即通知通讯部门予以修复。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因发电企业原因没有稳定联网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