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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8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7〕4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厦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减排指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27.2%,控制在4.93万吨以内(其中电力行业总量不超过2.17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11.2%,控制在4.94万吨以内(2008年总量不超过5.25万吨)。其中2007年全市二氧化硫要减排35.01%、化学需氧量要减排14.21%。当前,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控制,减排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减排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减排项目有序推进,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厦门市上半年SO2、COD两项指标排放总量较2006年同期分别下降20.92%、2%。但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厦门,正处在跨越式高速发展阶段,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为加快减排项目建设的组织落实,确保建成的减排项目稳定运行,明确减排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减排项目措施落实到位

  (一)削减二氧化硫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厦门华厦国际电力有限公司嵩屿电厂1#-4#机组,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新阳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同集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杏林热电有限公司,厦门腾龙热电厂6个电厂的脱硫机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非电企业厦门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炉窑烟气脱硫项目,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见附件1)

  以上企业中燃煤发电企业必须使用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达100%。其中,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

  2、扩建、改建的脱硫设施限期建成。厦门国能杏林热电有限公司新增一台35T/H循环流化床锅炉替代旧锅炉项目,必须抓紧时间进行调试,2007年年底前投入运行。厦门国能同集热电有限公司脱硫机组石灰石自动添加装置必须争取尽快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

  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省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省电力公司。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

  3、推广使用水煤浆和乳化重油等清洁燃料

  严禁审批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积极发展区域集中供热,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水煤浆、乳化重油等清洁燃料。2008年对原有中、小燃煤锅炉、燃重油锅炉进行改造或更新,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相关部门应筹措资金,为锅炉改造、更新提供相应补助。

  4、落实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和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通知》(闽价商〔2007〕389号),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脱硫加价。厦门辖区内热电厂和自备电厂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煤电企业由市环保局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向省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

  (2)实施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市环保局要通过省环保局,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未按要求脱硫的机组,按照省环保局核定的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燃煤电厂必须加大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力度,降低燃煤含硫率,对不按规定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的,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督促企业自备小容量机组在满足工艺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停发、减发部分电量,改由大机组发电,并通过省电网供应。

  (3)鼓励二次脱硫。对脱硫尾气深度处理和脱硫技术改进实行技术难题公开招标,鼓励企业和排污单位开展科研攻关,支持二次脱硫项目成果的对接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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