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修改行政执法主体部门“三定”职能。根据清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科学、合理界定执法单位人员编制,调整“三定”职能。
(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其不同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四、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一)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2006年1月中旬开始)
宣传发动。办公室人员抽调到位;起草印发《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政府网页等媒体广为宣传;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行的相关培训;召开全市动员大会。
2、第二阶段(2006年2月)
市属部门和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自查、上报清理材料。市属各部门组织自查、清理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部门业务科室和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能分工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查、汇总后,经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将有关表格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等材料于2月20 日前报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责任制办公室)。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本级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于2006年2月底前报送市责任制办公室。
3、第三阶段(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中旬)
市责任制办公室对市属各部门和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表格、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对职权交叉、重复和有争议的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查和界定意见,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4、第四阶段(2006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
公布清理结果。在审查清理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同时向社会公布我市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及其执法依据。
5、第五阶段(2006年7月至10月)
(1)分解执法职权和制定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由部门先按市政府的批复制定后申报,由市责任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对外公布。
(2)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部门“三定”职能。
(3)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修改和制定《遵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遵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