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各驻遵行政执法部门:
《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4号)、《遵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5年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依法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中央、省属各驻遵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属各部门)。
(二)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属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各县、自治县、区(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分级同时开展,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